打击非法集资宣传

金融知识万里行“打击非法集资”月金融知识宣传
六、这些常识要了解
  
        1、如何看待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对于金融创新和市场完善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是它的积极作用。我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还是比较大的。而众筹具有大众集资的行为特点,应当受到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约束。由于众筹的类别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如债券类众筹,类似P2P的众筹,就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你只是一个中介平台,要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另外,对股权类的众筹、回报类的众筹等业务也都有相应的业务规定,只要开展业务,就应该严格坚守法律红线,合规合法的开展经营。
   2、如何看待P2P借贷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这里面有四点公众要非常明白,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作为网络借贷的平台,这四点必须记住。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的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提醒社会公众要谨防这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有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3、涉案资产的处置
  涉案资产处置是非法集资在案件处置当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也是参与集资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按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制,善后资产处置发发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这个原则,涉案资产的处置一般的程序是这样的:案发地人民政府制定一个处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涉案资产追缴,我们要求追缴达到一个最大化和一个最小化,最大化是让涉案资产的追缴能够变现,让参与人的损失能最小化。按照这个原则,案发地的人民政府要开展涉案资产的追缴、集资采育人登记核对、涉案资产拍卖变现,集资款的清退。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能够追缴多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比例,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如果剩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
   4、关于共同犯罪问题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目前在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帮助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人吸收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管理费等,这种情况再跨区域集资犯罪案件中特别突出。这些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危害:一是为非法集资推波助澜。这些人根据非法集资行为人的受益,广泛散布非法集资的信息,引诱群众投资,使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迅速蔓延,危害扩散。二是占有大量的非法集资款。这些人在帮助非法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按吸收资金的比例获取高额回报,有的高达三到四成,群众投入大量资金被他们非法占有。三是干扰案件正常查处。部分人员在案发后散布谣言,阻挠群众报案,或者煽动群众上访、冲击国家机关,企图以此转移群众视线、逃避打击、维护自身非法获利,实质上市继续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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