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迎第三次大修:完善多层次银行体系 要改八个方面
发布时间:2020/10/19 9:40:02

《商业银行法》将迎来第三次修改。  10月16日,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下称《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稿》内容明确,将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  央行表示,《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施行,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现行《商业银行法》缺乏对客户保护义务的具体规范,亟需进一步完善,此次修订还将加强对客户权益的保护。  修改哪些内容?  此次《修改建议稿》共11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4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内容主要在8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二是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三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四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五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六是规范客户权益保护;七是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八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建议稿》明确完善了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修改建议稿》称,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类型、规模和业务实际,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可接受的存款类型和金额、客户群体的类别和规模等分别制定具体规定。  同时,《修改建议稿》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  《修改建议稿》规定,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办理本法规定的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建议稿》第五十五条(利率机制)规定,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在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方面,《修改建议稿》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参考国际准则,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规范处置程序,严格处置条件,完善职能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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